辽宁植保网
  首页 病虫预报 病虫防治 植物医院 农药与药械 植物检疫 农药管理 农药检测 产品推介 关于我们
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
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》修改方案
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
 植物检疫条例
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(农业部分)
更多>>
沈阳 大连
鞍山 抚顺
本溪 丹东
锦州 营口
阜新 辽阳
盘锦 铁岭
朝阳 葫芦岛
  您的位置:首页 >> 植物检疫
      法律法规  
  辽宁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
  日本进口豌豆、玉米种子植物检疫新规定
  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标签检疫证明编号管理暂行规定
  辽宁、福建、北京、湖南、陕西、河北、江苏、广东、山西、河南、新疆等省市农作物种子标签检疫证明编号管理暂行规定
 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453号
  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第538号
更多>> 
      办公指南  
   种苗入境后检疫及后续管理
   《引进国外植物种苗检疫审批申请书》的填写
   关于贯彻落实农业部第588号公告的通知
   中国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
   申请农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目录
   产地检疫办事指南
更多>> 
      疫情控制  
   辽宁省植物检疫管理与服务研讨班在大连举办
   辽宁省发布补充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
   省植保站送药下乡 服务农民
   黄瓜绿斑驳病毒病研究项目田间试验工作启动(图)
   黄瓜绿斑驳病毒病防控知识
   北京市植物疫情监测网点建设初步完成
更多>> 
      产地、调运检疫查询  
输入检疫证明编号  
输入调运检疫证书编号  
      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申报表  
1、调运单位(人)在调运前通过辽宁植保网填写《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单》申报。
2、《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单》申报成功后,无法修改,调运单位(人)注意认真、如实填写,内容完整,否则后果自负。
3、《植物检疫证书》签发。经过产地检疫合格的,凭《产地检疫合格证》,异地调运的,凭原调出地的《植物检疫证书》,可直接换取相同品种、数量的《植物检疫证书》。
未经产地检疫的、异地调运《植物检疫证书》超过有效期(自签发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)或更改原证书内容的。辽宁省植保站自收到《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单》后3日内实施现场或室内检疫,合格的签发《植物检疫证书》。
4、如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,请及时同辽宁省植保站检疫科联系,电话:024-86807697。
5、原辽宁省调运检疫申报程序同时有效。我要申请
68442 Visitors68442 Visitors68442 Visitors68442 Visitors68442 Visitors Copyright © 2003 lnzb.com.cn
辽宁植保网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:(024) 86121250
电子邮件:lnzb@mail.lnzb.com.cn股票网 QQ空间代码 QQ空间
辽宁金农制作 Email:96116@96116.net Tel:024-23448876